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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在我国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其在实践中适用广泛:“情况说明”功能广泛,不仅能证明相关事实,还能弥补瑕疵证据的证据能力。本文通过抽样调查的方式,对“情况说明”在实践中广泛适用的现状进行了研究,提出其在现阶段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具有证据资格,并对其适用机制的完善提出了设想。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情况说明”的概念、分类与特征的概述。“情况说明”是指刑事诉讼中,具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对瑕疵证据、侦查行为合法性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做出的具体说明、合理解释或补正。从功能的角度,“情况说明”被分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说明”和不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说明”。同时,“情况说明”具有出具主体的单一性、产生阶段的广泛性和功能多重性的特征。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情况说明”适用广泛的现状描述和对“情况说明”广泛适用的原因分析。通过抽样调查统计,“情况说明”在实践中被广泛适用,适用范围广泛,包括案件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和证据问题;同时“情况说明”在适用中存在混乱的现状。文章通过分析现行刑事诉讼运行的体制和“情况说明”本身具有的功能,提出“情况说明”确有存在的合理性。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情况说明”被误用、滥用导致的弊端及原因分析。实践中,“情况说明”适用混乱,并导致如下弊端:一是违反相关法律原则;二是导致侦查人员失职、渎职;三是不利于辩护方有效辩护。这些弊端的根源在于“情况说明”证据角色不清,检察机关监督缺位。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情况说明”的适用机制进行完善。首先,部分“情况说明”具有相关性,应当作为证据适用。其次,规范“情况说明”的制作,以确保其内容的真实性和详细性,从而提高其证明力。再次,限制“情况说明”适用范围,减少其被误用、滥用所致的弊端。最后,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保障有效辩护,加强裁判说理,完善制裁机制等配套措施对“情况说明”适用进行全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