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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是指拒绝他人基于请求权提出的请求的权利。它是潘德克顿法学派对权利被抗辩阻碍这一法律现象的学术概括。它描述了这样一个法律现象:阻碍权利的事由对原告请求权的实现形成阻挡,但并不会使原告请求权失去合法性的基础,因此权利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主张该抗辩的效果。 实体法中抗辩权的概念来自于罗马法中的抗辩。经过罗马宗教法时期的孕育,随着实体法和诉讼法的分离,19世纪实体法中的抗辩权在潘德克顿派的努力下和诉讼法中的抗辩权相分离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本文一共分为四章,从四个层面对抗辩权进行了相关论述。 第一部分为抗辩权的概述,主要论述了抗辩权的历史发展、概念分析、理论基础和机能。实体法上抗辩权的产生主要经历了三个时期:一是古罗马时代程序诉讼时期,出现了程序上的抗辩,为抗辩的出现奠定了基础;二是非常诉讼时期、罗马宗教法和日耳曼法时期、德意志国家诉讼法时期,实体意义上抗辩概念正式提出并得到了发展;三是在潘德克顿法学派的努力下,实体抗辩权从程序抗辩中脱颖而出并在德国民法典中获得了法定权利的身份。 抗辩权的概念包含了几个重要内容。一是本文采狭义抗辩权,将抗辩权的对象限于请求权;二是“抗辩”是指一种“对抗”,即“明确的拒绝”,包括明示的拒绝和默示的拒绝;三是抗辩权主要是拒绝给付,但也对抗其他一切请求也。 抗辩权的理论基础受到罗马法自然法哲学的影响。实体法抗辩权继承了罗马法自然法哲学的思想——理性,是人理性支配下的利益分配的工具;抗辩权作为私权的一种也是正义原则对利益的一种评价;抗辩权基于社会利益,先“破坏秩序”(请求权作为权利,本身就体现了一种秩序),再“建立秩序”(形成新的权利秩序),无不体现着秩序的价值判断。 考察抗辩权的机能,有两个视角,一是抗辩权之法技术性质的方法——法律技术层面的功能:抗辩权的设置采用了罗马法指导性规范形式;同时它又是权利救济的法律技术中的一种,属于救济权之救济方法。另一个视角是抗辩权之权利性质的方法——对权利冲突的调整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