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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是我国启动刑事诉讼活动的第一道程序,是追究犯罪的必经环节,具有限制侦查启动、分流犯罪的功能。作为立案程序的主导机关,公安机关对大多数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然而立案实践中,“有案不立”、“违法立案”、“久拖不决”、“先破后立”等现象频发,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权力失范导致立案程序虚置,严重影响立案程序的价值实现。因而,针对如何规范和约束刑事立案权力运行,文章提出了强化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是现实且有益的选择。文章指出,目前,基于解决刑事立案权力失范问题的现实需要,通过完善立案程序的立法以规范刑事立案权力的行使,能提供立法保障但不足以实现动态制衡;通过优化公安机关的侦查权配置以动态制衡刑事立案权力,尚且缺乏相应的法治水平与制度基础;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业务考评机制,只能减弱刑事立案权力失范行为的部分诱因,且无法起到防错、纠错的制衡作用;唯有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着手,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对刑事立案权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才是目前解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权力失范问题的关键且现实的抉择。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对刑事立案权力的制衡作用,一方面体现为防错作用,即以具有威慑性的监督手段为保障,一旦权力失范则积极追责权力失范行为,从而促使立案权力依法正确行使;另一方面则体现为纠错作用,即通过程序性监督手段而实现纠错,督促纠正权力脱离法制轨道运行的结果。就如何强化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权的法律监督问题,文章引用实证数据,分析刑事立案监督的现状,并进一步指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监督困境及其成因。如刑事立案监督线索来源局限性,限缩了监督工作的实践;专门的监督职能主体缺位,导致了监督工作消极化;监督手段的不完备,影响了立案监督的防错与纠错作用发挥;公检关系多重化,扭曲正常的监督关系,掣肘了刑事立案监督的整体运行。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了以明确立案监督中公检之间正常的监督关系为前提,优化刑事立案监督运行的配套制度、机制。对于刑事立案监督中的公检关系,必须以法律的高度,明确检察机关监督与公安机关配合的正常监督关系,并细化公安机关的配合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后果。对于刑事立案监督运行的配套制度、机制,文章提出了具体优化建议:第一,畅通刑事立案监督的线索渠道。包括落实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对公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提高监督职能部门办案中发掘监督线索的能力、健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第二,促进刑事立案监督主体的内部职能发挥。包括设置立案监督联络人、协调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沟通。第三,完善监督措施以保障监督的成效。包括扩展立案监督的范围、优化立案监督的审查核实程序、赋予检察机关追责启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