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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的报复机制是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最后手段,在争端解决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报复机制主要规定在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22条中止减让之中,自GATT报复机制发展而来。其具有临时性、报复水平的对等性以及相对性等特征,在督促各国遵守和执行争端解决机构(DSB)的裁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国际贸易全球化以及各国实力参差不齐,在实践中报复机制并没有完全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以安提瓜诉美国的赌博案为例,身为发展中国家和实力相对较弱的国家,安提瓜虽然胜出并得到授权准予实施报复,但实践中却并未实际做出行动,使得报复机制对违约行为的约束限制在了理论层面。为解决此种困境、确保报复措施实践效果,WTO各成员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这些措施中有些较为容易为国际社会接受的操作,例如补充货币补偿作为报复实施的方式,也有较为激进的改革措施构想,例如提出类似集体报复、转让报复权等报复手段。这些措施实施起来显然可以大幅提升报复机制的威慑力,但在实践中缺乏细化详实的规定与标准,需要WTO各成员通过长时间的讨论制定出更为详尽的保障措施。在法的价值体系中,法的目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宗旨。在报复机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当以其目的为依托,寻求各成员之间的最大利益取向。国际形势的复杂造成国际法律体系无法拥有像国内法体系一样的立法、司法体系,各国为着本国的主权利益在改革意见上不会轻易做出让步,这就使报复机制的改革变得看似遥遥无期。这种情况下就更应该辨明WTO报复机制的目的,以期推进其改革的进程。对报复机制的改革自然要明确改革的中心,即其法律规定的漏洞和实践方面的缺陷。报复机制的缺陷主要集中在报复程序的法律规定矛盾、报复水平确认、报复执行困难等方面。针对各个方面的问题,WTO各成员集思广益,都有或成熟或大胆的建议。如何整合各国提出的改进意见并作出相应的改革是WTO关于报复机制应当讨论的重点和改革的方向。WTO争端解决的报复机制的改革绝非一片坦途,更非一劳永逸。要明确报复机制的目的,结合国际社会的发展现实,做出较为科学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