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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投资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公司法》修订之前就有所存在,随着市场经济持续高速的发展,由隐名投资现象引起的各种纠纷更是屡见不鲜。现实生活中,很多投资者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和他人签订隐名投资协议进行经济活动。从积极方面看,隐名投资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了资本的优势,有利于财富的增加和积累。然而,其对市场的负面影响亦不能忽视。由于隐名投资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则的缺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个案的裁判上法律适用不统一,立场时有冲突,使得一些案情相似、诉求相近的纠纷往往会得到不同的处理结果,极大地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给法院在处理隐名投资纠纷案件带来了很大的困惑。因此,将隐名投资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深入分析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本文旨在总结出一套认定隐名投资行为效力的方法,为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提出了一些建议。论文分为四章。导论以一则真实的案例作引提出了本文的焦点:隐名投资行为的效力问题。指出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复杂的隐名投资纠纷案件,法官裁判时往往适用不同的法律原则,使同一案件往往得到不同的处理结果。实践中的问题呼唤着理论的指导,随之产生了实质说和形式说两种代表性的观点。实质说以意思主义为理论基础,在于保护真实的投资人利益,而不以外在表示行为作为评判股东资格的标准,因此认定隐名投资行为有效。形式说以表示主义为理论基础,认为在隐名投资中应该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外在表现形式来认定行为的效力,遵循商事外观主义和公示公信原则,以维护交易安全和提高交易效率。第一章旨在对隐名投资作一基础性的阐述。通过对隐名投资的历史考察,探究就产生的源头,从而更加明确的界定隐名投资内涵。传统隐名合伙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演进为公司中的隐名投资,故隐名投资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仅研究狭义的隐名投资。第二章论述了隐名投资有效认定的法理依据,可以将隐名投资法律关系认定为信托关系、代理关系、合伙关系。第三章分析了隐名投资法律效力认定的三个原则和三个方法。其中,“有效认定”的优先原则是统领全文的核心原则,此原则的精神在于对隐名投资行为应尽可能的作有效认定。在解决隐名投资相关法律问题时还要遵循“双重标准、内外有别”的原则,要区分开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和公司外部法律关系。对于规避法律的隐名投资行为不应一律认定为有效或无效,亦或是效力待定,应根据法律行为欠缺要件所涉及的法益性质为考量行为效力的实质性判断标准。此部分分别以相关法律规定、法律行为理论、商法的内在价值为依托总结出隐名投资效力认定的方法。第四章进行了对“效力待定说”的辩驳。引入一则案例,说明在评判规避法律的隐名投资行为效力时完全认定为效力待定是不正确、不合理的,还是应当以“法律行为欠缺要件涉及的法益性质”为认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