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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也随着不断提高,婚姻价值观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婚姻关系中的婚姻财产形式也日益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2011年8月正式实施,其中关于财产内容的条款引起了讨论,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更是产生了很多争议,因此判断夫妻个人财产于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成为一个热点问题。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解释首次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问题,但是却将孳息完完全全地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外,该条解释颠覆了传统的夫妻财产制度,即婚后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实际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条解释主要参考适用了物权法中保护人身财产的立法精神,例如,夫妻一方将婚前属于个人财产的房屋出租,所得租金是经营性收益还是孳息,并且这些租金应属于谁成为了一个问题,人们对此持有不同的看法,因此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为中心研究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所有权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以两例离婚纠纷案为切入点,引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孳息个人所有与夫妻家庭财产共有制的矛盾与冲突。其次对孳息进行了理论分析,其中重点探讨了孳息的法律属性,主要是理论界针对婚姻关系中孳息归属的不同学说,主要存在有个人所有说、共同所有说、部分个人部分共同所有说。再次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为中心,分析了我国关于婚姻关系中的孳息的归属制度,并总结出该条解释所存在的立法不足。最后重点针对其不足之处提出的完善路径,本部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细化孳息类型,增加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的明确归属;二是考量夫妻协力贡献财产分配制与补偿制;三是协调其与婚姻法存在的冲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生的孳息不能一概而论地排除在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外,应根据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在判断孳息的归属时,应坚持“夫妻协力与贡献”的原则,根据夫妻对该孳息是否存在共同贡献来确定其归属,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追求双方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