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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因行使买卖合同中的抗辩权,或因买卖合同发生变更、解除而转卖货物时,需要相应的变更运输合同,尤其是其中目的地或收货人条款。为了使运输合同尽量与贸易实践相吻合,再加上海运单及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UNCITRAL运输法草案》对“控制权”这一海事国际立法中崭新的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本文第一章,分析了控制权的立法背景,包括其立法目的和相关立法例,第二章和第三章,以《UNCITRAL运输法草案》为蓝本,对于控制权的本体进行了详尽的介绍,包括控制权的内容、特征、性质、行使、效力、转让、消灭,并在此基础上对于《UNCITRAL运输法草案》中不合理的规定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四章分析了控制权与中途停运权、交付货物、提取货物、权利凭证、权利转让之间的关系,从控制权与其他制度的关系角度考察了控制权的影响。第五章借鉴了《UNCITRAL运输法草案》的合理规定,从中国的具体法律环境出发,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