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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腐败犯罪案件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一直是我国刑事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但是犯罪分子对于反侦查或者逃避处罚的手段愈发高明。部分犯罪分子为了保护犯罪集团或利益群体的利益,在东窗事发之后,通过逃匿海外或自杀的手段,以逃避法律的制裁。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局限性,犯罪嫌疑人因为逃匿或死亡而无法进入诉讼程序的时候,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则被迫中止,人民法院无法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由此导致犯罪分子及其相关的利益集团的违法所得无法没收,被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弥补,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关系的安定团结和法律体制的公平正义。为解决这一问题,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特别设立了这样一道程序,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简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领域是一个全新的概念。由于实践经验不够成熟,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程序设计和实践运用两个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影响没收程序的有效运行。笔者希望通过对相关案例的研究,与域外经验的比较,发现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的原因,以及尝试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使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能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全文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刑事没收制度的概述。笔者主要介绍我国刑事没收的性质和主要措施,并阐明刑事没收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基础,刑事没收的完善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一步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第二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立法状况。笔者主要陈述现阶段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立法规定。分析立法上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法律性质、受案范围以及证明标准等三个方面尚未明确的问题,并表达笔者的观点。笔者认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一项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该程序的受案范围应当严格限制。在证明标准的适用方面,可以尝试分对“物”和对“人”两种情况来处理。第三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实证研究。笔者主要通过引入三个案例,对案情作出合理假设的情形下,讨论由这种假设情况所引发的问题。然后通过对问题的分析,阐明笔者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思路。第四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完善研究。笔者针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理论基础的完善问题,比较“对人诉讼”与“对物诉讼”两种模式,认为“对物诉讼”没收的引入更具可行性。然后笔者再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对利害关系人合法财产的保护、违法所得认定的证明标准的适用、没收程序的财产保全措施的设立以及“没收分享”机制的构建四个方面给予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