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适足生活水准权是一项不同于生存权、社会救助权、最低生活保障权等其他社会权的基本人权,它是一种维持免于匮乏和满意生活水准的权利。以“适足标准”和“生活水准”作为切入点的研究会使该权利的概念更加明晰并区别于邻近权利。然而,抽象的权利无法实现有尊严且体面的生活。因此,在由抽象权利向具体权利转化时,法律主体的界定无疑会更好地落实适足生活水准权。在明晰了这一权利的尊严内涵及法律主体时,反观我国对适足生活水准权的具体实践,会发现问题所在,而权利的赋予与可行能力的保障将会有助于这一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