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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破产管理人行使财产处分权的程序颇为繁琐,对在紧急情况下处分债务人财产愈来愈感到力不从心,不能及时有效的维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破产管理人紧急处分权的适用便呼之欲出。面对实践需要,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管理人紧急处分权的立法尚有不足之处,不能满足现实之需要,仍然有待完善。本文在对破产管理人紧急处分权进行理论研究的基础之上,分析了破产管理人紧急处分权存在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必要性;破产管理人紧急处分权行使的范围和条件,并结合国外有关立法以及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在文末提出了对破产管理人紧急处分权有关的立法建议。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正文共包括四章内容。第一章,破产管理人及其财产处分权概述。该章通过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破产管理人的财产处分权、破产管理人财产处分权与所有权人财产处分权的研究分析,最后得出,破产管理人基于其合理的法律地位,其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形式上的所有权,破产管理人的财产处分权应当建立在其对债务人财产享有形式所有权的基础之上这一结论。第二章,关于破产管理人紧急处分权的“三性”分析。该章通过对破产管理人紧急处分权存在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必要性进行分析,认为破产管理人紧急处分权的合理存在是效率原则的必然要求;善管注意义务是破产管理人紧急处分权可行的基础;理论上的研究和实践中的需要又决定了其存在的必要。第三章,破产管理人紧急处分权范围及行使条件研究。该章在对债务人财产范围研究的基础之上,基于破产管理人处分债务人财产应审慎,论述了破产管理人的紧急处分权,应当在什么范围以及符合哪些条件之下才可以行使,即对破产管理人紧急处分权行使的范围和行使条件作出了界定。第四章,我国对破产管理人紧急处分权的规制。该章首先分析了我国的立法现状问题,以及现有立法的不足之处,如法无明文规定,对破产管理人紧急处分权的行使便无法作出准确的定性,然后结合国外有关立法,对我国破产管理人紧急处分权的适用提出了完善立法建议,同时,基于破产管理人非因自己利益而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也对其进行了适度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