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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各国,信赖利益都得到了普遍承认并施以不同程度的保护。相对于国外而言,信赖利益的相关理论在我国的研究还不是很深入,法律上尤其是合同法上虽有规定,但却是只言片语,且很模糊,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而事实证明,该理论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已经显现出了重要的作用。本文的目的就在于通过运用比较法、判例法等方法,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理论的产生及发展演变的进程出发,对这一我国学者较少论及的合同法中的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较详细的历史考察及比较研究,以探究两大法系成熟的规定,并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以期对我国合同法基础理论研究有所帮助。在篇章结构安排上,论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理论的产生及演进。论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信赖利益及其损害赔偿理论的产生及发展。对于耶林和富勒的信赖利益理论的内容、产生的影响及其理论发展进行了重点论述。第二部分:两大法系关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制度设计及比较。文章首先从三个方面论述了两大法系关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制度设计:第一,从其责任根据来讲,虽然存在不同的学说,但依目前的通说,两大法系都从诚实信用角度出发来论述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责任根据。即两大法系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责任根据具有共同性。第二,论述了两大法系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大陆法系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适用主要存在于契约不成立、契约无效、错误意思表示的撤销等场合。英美法系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适用主要表现在赠与合同、慈善捐助、缔约阶段等方面。第三,论述了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方法和范围。大陆法系关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回复原状及金钱赔偿,且以“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