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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世界各国法律,一般都将遗嘱自由作为继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继承人可以订立遗嘱决定自己死后的财产归属问题,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自由也并不是无限制的,只有相对的自由没有绝对的自由,因此世界各国法律都有相关法律条文对遗嘱自由予以限制。罗马时代,为了防止遗嘱人滥用遗嘱自由,罗马法创设了特留份这一制度。特留份制度的衡平艺术价值被世界各国继受和传承,大陆法系表现为特留份制度,英美法系则表现为抚养费制度,前者旨在维护家庭成员利益,后者重在保护家庭成员中弱者的利益。而我国对遗嘱自由的现行限制方式为必留份制度,同样也是旨在保护弱者利益。随着社会的发展,无论是从经济角度来看还是从社会环境来看,我国现行继承法及其中必留份制度已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有必要予以完善。但是完善我国继承法并不意味着一定要采取国外的特留份制度。特留份制度有自身固有的优势,但是反映我国社会现实需要的必留份制度也有自身特有的独到之处。本文运用相关法理学、经济学、民法学以及结合社会发展环境,对我国应否设立特留份进行系统研究,以若干年前的两起遗嘱继承案件为切入点,引出如何完善我国继承法的争议,即是否需要构建特留份制度,然后评析特留份制度构建与否的有关争议,并得出我国不需设立特留份制度的结论。然而虽然我国现行必留份制度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时代背景等诸多因素的改变也决定了必留份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权利人范围过于狭窄,权利受损时缺乏必要的救济措施等。通过对特留份制度以及必留份制度综合分析以及两项制度之间的对比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必留份制度的立法建议,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必留份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