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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调查权是辅助人大立法权、监督权以及重大事项决定权实现的一项重要权能,人大调查制度不彰是人大制度运作现状的一个缩影。在人大“橡皮图章”的表征下,人大调查权这项能够令人大树立权威,却被隐没许久的“重武器”,开始逐渐为学界所重视。然而任何权力均是一把双刃剑,在人大调查权广为学者们所称道的有益面向之下,往往也暗藏着权力恣意的隐患。本文即是从规范人大调查权力的角度出发,明确人大调查权力运行之边界,一方面限制权力恣意,另一方面也对调查权力运作进行细化,增益其操作性与可行性。绪论之外,本文由四个部分所构成,前三部分为论文的核心,第四部分是对前述内容的总结与升华:第一章,人大调查权力概述。首先通过对人大调查权的一般性质及内容进行探讨,结合调查权力运行结果相关理论,实现对人大调查权力的界定,在理论上勾勒出一幅人大调查权力制度的“简笔画”,以作为本文行文之基础;同时对人大调查权制度相关立法,以及地方实践进行总结,发掘其中所暴露出的系列问题,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立法缺漏,以及零零散散分属各地的调查实践所暴露出的权力运作不规范;最后,通过调查权力难以进入实践的现象,以及调查实践中所暴露出的问题,引出确立人大调查权力界限必要性的相关论题。第二章,议会调查权力界限的基本原理。首先对较为典型的三种域外议会调查模式进行简要介绍,分别是美国国会调查制度模式、瑞典的行政监察专员模式、英国议会调查委员会制度与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兼采模式。而后,在前文域外介绍的基础上,再结合其他西方国家议会调查制度运行边界的相关内容,总结出议会调查权力界限的一般原理,以期能够对确立人大调查权力界限有所助益。第三章,人大调查权力界限的内容。通过对人大调查权的调查范围、调查手段与方式的界限、调查权力与其他国家权力的界限与衔接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具体的对人大调查权力的界限进行阐释。首先对人大调查权的调查范围进行明确,包括对实施人大调查的目的与动机进行限定,从源头杜绝调查权的恣意;同时对实施人大调查权设置部分禁止性规定,包括常态下未穷尽救济不得进入调查程序、一事不再理以及调查期限等;而后是对被调查对象范围的进行界定,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私主体进入公共领域的大背景之下,调查对象已不应再局限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应扩展于所谓的“私人行政”领域。而后是对调查手段与方式的界限进行明确,人权保障与强制取证制度的平衡是中心议题,财产权与人身权的保障应当有所区分,强调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以保证人大调查权力的实施;调查听证制度应当成为连接调查取证程序与形成调查结论做出调查报告的桥梁;同时通过其他国家权力机关的辅助,以进一步促进调查权力的实施。最后是人大调查权力与其他国家权力的界限与衔接,其中包括调查权与人大本身其他权力的衔接问题,诸如调查报告形成后监督权、立法权等权力的行使;以及人大调查权同行政权司法权的衔接问题,值得关注的是16年底中央部署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度与人大调查制度的关系问题。第四章,是对文章所做的一个小结,在前文整体论述的基础上对人大调查权力及其界限的研究与实践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