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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前者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后者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经过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而形成的,应当依法受到保护。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1996年修汀后的《矿产资源法》正式提出了矿业权流转的概念,允许探矿权和采矿权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转让。1998年2月,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三个行政法规相继出台,奠定了我国矿业权市场的法律依据。随后,国土资源部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如《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矿业权流转制度。2012年《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实施使得矿业权的交易想市场化,规范化更进一步。并且该交易规则规定今后矿业的权的交易都要以场内交易的方式进行。本文将以矿业权交易所为主线,来探讨矿业权的交易中所遇到的法律风险,主要分析天津矿业权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方法,有现实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