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侦查权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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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对于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对策讨论逐渐细化、深入,对于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完善立论也渐渐提上了议程。而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现状不容乐观,检察机关侦查权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因此,在综合对比两大法系国家法治理念对于刑事诉讼架构的指导作用的基础之上,兼顾我国刑事司法现状,重视和推广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实现措施的同时,来大力强化检察机关侦查权所发挥的实际效用,以期进一步保障追究犯罪、保护人权等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自从人们在创设法律制度时设立了检察制度,检察机关侦查权的相关概念就随之诞生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来自于控审分离、分权等法治理念;检察机关侦查权具备法律监督权、侦查权等多重属性,在同法院分别享有控诉权与审判权、进行对抗合作的过程中保障司法公正和公平正义的实现。检察机关侦查管辖范围涉及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渎职犯罪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如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之必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采取必要合理的一系列措施对检察机关侦查权进行系统强化,业已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学家的共识。伴随着两大法系的交流增多和融合趋势彰显,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的日益频繁,各国刑事司法改革均注重强化检察机关侦查权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突出检察机关侦查权的独立地位。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系统阐述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性质和权力来源;第二章着重分析检察机关侦查权行使中出现的问题,对于检察机关侦查权的监督机制尚有欠缺;第三章在总结前两章内容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检察机关侦查权的举措,并提出构建完善配套机制,以保障检察机关侦查制度能够依法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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