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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使得网络购物欺诈问题越来越受到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C2C网络购物形式的主流化,也就使得C2C网络购物欺诈问题显得尤为重要。C2C网络购物是电子商务的一种形式,而我国在电子商务法方面起步比较慢,立法和相关配套制度滞后,远远不能适应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实。因此,对于C2C网络购物欺诈问题,从立法源头上应加快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和其他制度的建设。本文对论题的主要分六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是对C2C网络购物欺诈的基本理论的论述。此本部分主要通过对网络购物欺诈的定义引申出C2C网络购物欺诈的定义,并进而在此基础上,阐述C2C网络购物欺诈的特征,为后文的论述打下理论基础。第二部分通过对现有的规范C2C网络购物欺诈法律法规的梳理,指出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上的不足和缺陷。第三部分则是通过比较法研究的方法,介绍欧美发达国家相关立法的经验,主要以美国和德国为例。第四部分是对C2C网络购物欺诈构成要件的分析,从而为在实务中准确认定C2C网络购物欺诈提供一定标准。第五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也是难点,主要是分析C2C网络购物欺诈的法律责任承担。对此问题,争议比较大的是C2C网络购物网站的法律责任认定。笔者在分析现有的几种有关C2C网络购物网站法律地位的不同学说的基础上,区分C2C网络购物网站在收费和免费两种不同情形下责任承担上的不同划分。此外,此部分还指出了C2C网络购物欺诈网络责任承担的具体形式以及现有体制下追究法律责任的几种困境。第六部分则是针对C2C网络购物欺诈行为的特点以及第五部分指出的追究法律责任的困境,从立法和实务上提出一些规制措施。在立法上就是完善相关立法,主要是健全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在实务上就是采取网络实名制、先行赔付制度、在线信用评价等制度进行制度建设。从而努力在理论和实务上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规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