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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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的(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行政救济制度中的一项特有原则,许多国家和地区立法中都对该原则作了规定。我国的行政诉讼采用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以停止执行为例外的制度,具有促进行政效率、增进公益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双重作用。 但是,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与预期设定的效果相背离,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许多操作上的阻碍。随着社会转型的逐步完成,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尤其是行政权的不断扩张,该原则由于缺乏救济过程中对个人权益的保护,使其在理论和实践中日益显露出不足。 实践与理论的冲突给学术界造成了理解上的困惑与争论,究竟何种原则适合我国的现状,在理论界产生三类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固然有很多弊端,但是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该原则还是适宜的,其符合我国的法治精神和宪政原则,应维持该原则不变,但应该对其进行完善;第二种观点认为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与我国的诉讼实际、法制精神并不相符,应废除《行政诉讼法》第44条确立的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建立停止执行原则;第三种观点又称为“原则否定说”。这种观点认为,各个国家无论是采取停止执行还是采取不停止执行原则都规定了比较广泛的例外,以至于原则与例外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原则存在的意义变得十分可疑。因此,有些学者主张在行政诉讼法中不必规定一项停止或不停止执行原则,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是否停止执行,应主要由行政实体法根据具体情形来规定。 对于原则的选择,本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通过四个部分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为我国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立法规定与理论基础。从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内涵着手,阐述不停止执行原则在我国立法上的规定,揭示出我国确立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立法宗旨,着重阐述我国确立起诉不停止执行的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从立法、理论及实践的角度出发,对我国不停止执行原则进行评析与反思。反思我国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执行原则,找出其存在的漏洞与弊端。 第三部分为行政诉讼停止/不停止执行原则的比较研究。首先总结我国行政诉讼理论界对该原则的不同理论观点,然后通过对德国、日本、台湾等国在两大原则上的选择的考察与借鉴,最终得出停止执行与不停止执行的价值权衡与选择的方法。 第四部分通过对前面问题的分析与总结,得出我国应该确立停止执行原则的结论,并详细论述如何进行程序设计与如何对不停止执行进行救济等。该部分以确立停止执行原则为核心,从立法和程序上解决当前不停止执行原则存在的问题,以保护当事人个人权益为基础,在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和其他人利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实现行政救济的目的。 当前,我国正着手修正行政诉讼法,我们应当以此为契机,逐步完善不停止执行制度,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诉讼停止执行原则,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本文拟对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作一考量与反思,以期能对学术与实践有所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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