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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如何更加有效地对特殊公共权力进行制约的问题更显突出。因此,十四大以来我们党对如何有效制约公共权力问题也更为重视,而且越来越关注制约机制模式问题。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本文立足于十七大报告,探索在行政系统、党的系统和整个宏观政治层面建立“权力三分”的结构和运行机制。我们所探索的决策、执行、监督“权力三分”模式与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有本质不同,它是有别于西方“三权分立”的分权模式的另一种具体的权力结构和制约模式,是在社会主义分工制衡理论的指导下建立的。它通过适当分解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使决策职能、执行职能、监督职能由不同系统相对独立行使,努力形成不同性质的权力既相互制约、相互把关,又分工负责、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力图做到使决策更加科学,执行更加高效,监督更加有力,这对于消除我国权力过分集中,规范权力运行、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对于深化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意义十分重大。在研究的过程中,搜集了一些的相关文献和成功案例,通过分析比较,吸收其中的合理成分,融入到“权力三分”的探索中。我们的探索仅仅是在某些地方的行政系统和党的系统。深圳的探索由于种种原因而搁浅,但其探索的历程为我们进一步探索建立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制约与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在党的系统内也进行了这方面的探索,其代表是四川雅安在党内进行的探索,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而且现有的探索局限于行政系统和党的系统,没有涉及到更宏观的政治层面,即在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探索建立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种权力相互制约和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本文在借鉴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比较详细地论证了在我国行政系统和党的系统建立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制约与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可行性与设想。在行政系统,将政府的决策权相对集中,设立相应的执行机构,并整合监督机构,提高监督效能,从而达到相互制约与协调。在党的系统,在全委会、常委会和纪委之间建立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制约与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在宏观政治层面上提出,在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建立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制约与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