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中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法权关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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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权力此消彼长,权利是权力存在的目的。2012年通过的《刑诉法》充满了权力和权利的较量,在刑事强制措施中表现得最为显著。对比新法和旧法,虽然修订后的刑事强制措施在体系上比旧法更为完整、科学,一些细节性修改也体现了保障人权的倾向。但是,在涉及结构性的权力和权利的平衡问题上呈现出严重的一边倒倾向,即权力的扩张远大于对权利的保障。拘传时间延长,拘传执行方式有所变化;取保候审时间被截断使用,保证金没收程序缺少救济渠道;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范围扩大,家属知情权被严重削弱;秘密拘留被“合法化”,权力主体之间缺乏有效制约;审前羁押是逮捕的当然伴随状态,等等。这些都表明此次修法不但没有达到“里程碑意义”的高度,反而颠倒了权力和权利的应然位置,导致权力优位,没有厘清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总之,此次修法不但没有进步,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退步。修订后的新法蕴含了很大的人权危机,要想化解这些人权危机,需要充分发挥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的功能,以合乎宪法的人权保障理念指导立法,以正当程序为价值目标规范执法和司法,以权利监督和权力制衡为架构进行制度设计,将宪法上的人权保障理念通过公正的制度设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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