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预期违约是英美法创设的一项制度,对衡平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促使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公平合理、避免社会资源人为浪费具有重要意义。大陆法为贯彻公平、诚信原则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则以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为基本框架,并吸收了大陆法不安抗辩权的一些规定,确立了揉合两大法系相关内容的预期违约规范。我国《合同法》正式引进了预期违约制度,相比之下,《合同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内涵不够丰富,在对默示预期违约的规定上采用改造大陆法不安抗辩权的方式,从而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务上,均存在一些不足,本文拟通过对预期违约及相关制度的分析,阐述笔者对该制度的理解、掌握,并提出若干完善《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个人浅见。 一、论文第一章: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 本章分三节,第一节首先阐述了预期违约制度的概念,并从与实际违约相比较的角度阐述了预期违约法律特征。 本章第二节对明示预期违约进行了分析,从以下三方面展开: 一、明示预期违约规则的确立与发展 英美法最早于1853年英国法院在审理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尔案中确立了明示预期违约规则,允许预期违约的受害方当事人在对方违反合同主要义务时解除合同,并向违约方请求损害赔偿。美国《统一商法典》进一步肯定了上述判例规则,明确规定受害方在对方明示预期违约致合同发生重大损害时的各项救济权,并对明示预期违约表示的撤回作出有关限制。 明示预期违约规则所以能冲破习俗陈见确立起来,主要在于其有以下优点:一是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损失;二是有利于对受害方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但是受害方行使索赔权应受合理减轻损失原则约束。 二、明示预期违约的法律构成 构成明示预期违约应具备以下要件: 1.合同必须合法有效。 2.违约行为应“预期”发生。 3.违约方的违约表示应明确、肯定。 4.违约方违反的是合同主要义务。 5.违约方违约必须缺乏合理理由。 三、明示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 1.受害方承认预期违约时,其有权: (1)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 (2)不作履约准备。 (3)拒绝违约方撤回违约表示。 2.受害方不承认预期违约时,其有权: (1)坚持合同效力,继续为履约作准备。 (2)因对方致自己的合同地位重大改变时,拒绝对方撤回违约的表示。 (3)合同履行期届至后寻求实际违约的救济 本章第三节对默示预期违约进行了分析,从以下三方面展开: 一、默示预期违约规则的确立和发展 英美法最早于1894年英国法院在审理辛格夫人诉辛格一案中确立了默示预期违约规则,允许默示预期违约受害方在对方违反合同主要义务时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至此,英美法形成了两种预期违约形态。美国《统一商法典》明确规定受害方的救济权利,允许受害方在对方默示预期违约时中止自己的履行,要求对方提供履约保证,并于对方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保证时解除合同。可见,默示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法诚信原则在合同履行领域的一种具体表现,两者在本质上都是为了衡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二、默示预期违约的法律构成 构成默示预期违约应具备以下要件: 2 1.合同必须合法有效。 2.违约行为应“预期”发生。 3.违约方违反的是合同主要义务。 4.违约方违约必须缺乏合理理由或者履行不能。 5.预见对方违约的推定应有合理理由。 三、默示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 1.受害方不承认默示预期违约,其有权于履行期届至后寻求实际违约的救济。 2.受害方承认默示预期违约,其有权: (1)中止相对应的那部分给付。 (2)要求违约方提供充分保证。 (3)在违约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履约保证时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 二、论文第二章:大陆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本章共二节,第一节首先阐述了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立法目的,在此基础上明确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要件: 1.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并约定一方先为履行的双务合同。 2.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发生于缔约后。 3.对方财产减少至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 4.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 本章第二节通过对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比较阐述两者的异同点。 一、不安抗辩权与明示预期违约的比较 两者的适用条件、行使依据、权属性质均不同,两者的差异比较明显。 二、不安抗辩权与默示预期违约的比较 不安抗辩权与默示预期违约极为相似,两者的行使依据、抗辩方式、救济手段基本一致,又存在一些区别。总的来说,默示预期违约比不安抗辩权更利 3 多于保护受害方当事人的利益: 1.不安抗辩权只能由先为履行方享有,而默示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