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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是夫妻之间为达到离婚的目的而彼此达成一致的一种婚姻契约,但是离婚协议不是普通的民事契约,与普通的民事契约相比它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它是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就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及如何处理子女抚养以及共同财产的分割等相关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由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诉前离婚协议的规定过于原则,导致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于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进而造成了其在法律适用和实践操作上的混乱。本文认为,协议离婚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离婚自由,立法宗旨明确,但是由于制度设置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简便易行之上,而在保障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方面的规定较少,导致离婚协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的判断标准不明,进而导致法律实务中诉前离婚协议效力之争。为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诉前离婚协议相关法律问题的系统研究。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章简述诉前离婚协议的含义和性质。根据形成的时间不同,离婚协议有不同的分类,本文所指是夫妻双方在诉讼之前所达成的协议,但是该协议并未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即诉前离婚协议,也称之为离婚诉前协议。与普通的民事契约相比诉前离婚协议具有主体的特殊性。第二章论述诉前离婚协议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对于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本文认为诉前离婚协议是混合合同,并且是以离婚合意为主合同的主从合同集合。诉前离婚协议是广义上的合同,同样适用于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相关的规范,协议中一些内容也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但是不能够直接适用的部分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的一些相关规定。第三章探讨如何确定诉前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本文认为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拘束力的诉前离婚协议的效力并不是绝对有效的,其有效与否需要根据相关的效力要件对其进行比较。第四章提出完善我国诉前离婚协议的立法建议。有鉴于我国关于诉前离婚协议立法的缺失,本文从三个方面对完善我国诉前离婚协议的相关行政和司法制度,及切实加强对诉前离婚协议的法律规制和监督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