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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论述的主体仅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当然,他们只是公务员法界定的公务员范围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本文为了写作需要,仅就此部分进行全面的阐述,并且在文章中以国家公务员称呼之。国家公务员作为国家权力的直接行使主体,相对于行政相对人有着绝对的优势地位,正因为如此,公务员的权利救济一般不被重视。但是就国家公务员的双重身份而言,前面所讲到的内容只是单纯的看到了国家公务员的行政人身份,却忽略了国家公务员的自然人身份。国家公务员作为自然人时,直接面对的是国家公共行政权力,这时的国家公务员同样应作为弱势群体需要加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