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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巨灾通常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或人为祸因引起的大面积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件,一般而言具有小概率大损失的特性。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巨灾事件的发生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因巨灾造成的损失大幅上升。这些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造成的巨灾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形成了极大的挑战,单纯依靠传统保险和再保险往往难以承担巨灾带来的损失赔偿。以发行巨灾债券(CatastropheBonds)实施巨灾风险证券化的方法,通过资本市场把风险进行最大程度的分散己成为国际保险业应对巨灾的一个重要补充手段。我国是巨灾多发国家,特别是洪涝灾害,基本上每年都会发生,且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巨大。对此,一方面国家财政每年要拨出巨额款项用于赈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负有巨灾承保责任的商业保险公司也面临着入不敷出的困境,正常的经营活动受到阻碍。保险风险证券化是近年来国际风险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创新,其功能是对传统保险风险管理手段的替代和补充。国外的实践经验表明,保险风险证券化能够有效地化解保险业承保巨灾等业务的风险。在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多种形式中,巨灾债券以最大的发行量成为最成功的一种。由于巨灾债券可以把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有机结合在一起,承保风险得以在更广阔的资本市场进行分散,保险市场承保能力的局限性被大大突破。当前巨灾风险证券化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比较普及,而我们国内还没有建立起巨灾证券化这种积极的灾前融资机制来抵御巨灾风险。建立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风险防范机制迫在眉睫。但是目前来说要在我国推行西方国家的巨灾证券化模式尚有两大困难:一是资本市场不够完善,各项法制法规还不健全;二是我国人民对于通过保险转移巨灾风险的意识不强,投保率过低。本文根据建国以来的历年洪灾损失数据,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提出由政府充当投保人的角色,在此基础上尝试建立一种目前适合我国的过渡型的洪灾保险债券化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