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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银行的特殊性,各国政府对危机银行的处置机制对于维持金融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银行接管是监管机构治理危机银行的重要措施之一,是银行破产制度中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接管制度存在着明显缺失和不足,所以对于接管权力的性质的认定以及对其行使的限制对于完善我国接管制度,维护金融系统稳定和社会秩序有重要意义。
本文首先针对政府对银行的接管“权”的性质进行认定,通过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之争和行政法理论对于行政权的特征的分析,确立行政权的认定标准:行政权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调整权利服从关系,其法律关系主体中至少一方为国家,具有强制性、直接行动力、扩张性和目的公益性等特征。接着,结合接管所具有的强制性、临时性、挽救性和目的公益性等特点,认定接管“权”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力,其中政府监管机构为行政主体,被接管银行为行政相对人。通过美国联合银行被FDIC接管,并最终被华美银行收购,导致民生银行8.87亿的初期投资血本无归的案例和各国立法实践表明,接管人拥有银行资产和业务的处置权,而接管人的目的与银行股东的利益最大化目标存在分歧,所以接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与银行股东的表决和分红等权利、银行经营管理权等私权产生巨大冲突。为了实现对接管权力的合理控制和充分行使,本文第3章、第4章分别围绕行政权和私权的关系、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冲突两大方面,讨论接管权力与银行利益相关者的私权保护、与司法制约的解决方式,从而对接管权力的界限加以明确。最后,本文提出通过限制和监督接管人的自由裁量权、信息披露制度和接管复议、司法救济等措施来合理界定接管权力的界限,规范接管权力的行使,从而实现公共利益和私权保护的兼顾,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接管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