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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是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而不断的发展。在我国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多年里,公路建设更是突飞猛进,里程数不断增加、质量不断提高、路网结构日趋合理、运输能力日益增强。公路为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是联系社会的纽带,是经济建设的重要支撑。但是肩负着如此重任的公路路产却在人们的漠视中屡屡受害,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这需要我们加大对公路路产保护的关注力度。本文以侵权责任理论作为一种分析工具,分析了公路路产遭到损害的原因,路产损害的情形及其归责原则以及对路产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研究,并针对路产损害民事赔偿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对公路何以遭到如此严重破坏,本文运用经济利益驱动理论通过三种分析途径来进行论证,并得出公路路产损害从根本上说是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经济社会过渡造成的这一结论。本文通过具体损害公路路产的案例和情形,分析侵害公路路产行为的归责原则。本文着重分析了路产损害民事赔偿主体的认定、民事赔偿的原则以及对损害赔偿标准的界定及民事赔偿可行性研究。在对路产损害民事赔偿主体的认定分析中,本文针对几种破坏公路路产的典型情形来分析;在路产损害民事赔偿的原则中,本文分析了公共利益、全面赔偿、限定补偿、惩罚性赔偿及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几方面;在对损害赔偿标准界定中,本文着重探讨了目前对赔偿标准的认识及标准的制定,并以安徽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害赔偿标准为例进行论述;最后的民事赔偿可行性分析中,本文主要从民事索赔的主体和赔偿费用的收取方面进行探讨。通过这些分析我们发现,我国公路路产保护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损害情形严重、归责不清、对赔偿主体及索赔主体认识存在误区、赔偿的标准存在各地不相统一以及在民事赔偿可行性方面遇到一系列问题,从很大程度上说这都与国民认识偏差、管理体制滞后、公路法律法规不健全有关,而这些从根本上说是经济利益驱动导致的。针对公路路产损害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就要加快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同时加强保护路产方面的宣传和教育,特别是加大对破坏路产行为的打击力度,鼓励全社会保护路产,从而逐步改变目前公路“修的没有坏的快”的现状。此外还要规范路产损害的赔偿标准和程序,提高国民的法治意识,减少行政干预,最大限度发挥公路的公共服务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