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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制作和传播技术的发展与进步,使视听作品新的类型、载体以及传播方式层出不穷,视听作品的利用方式得以革新,其带来的收益远远超过预期,于此带来的问题是参与视听作品制作的主体间获益差距越来越大。究其缘由是视听作品的利益分配机制导致的,作者与制片者之间天然存在利益失衡,且将作者与作品使用收益割裂。现有著作权法规定制片者享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和创作时的一次性报酬权,一方面作者创作作品时获取的一次性报酬难以保障,另一方面作者无权分享视听作品使用产生的收益,导致作者与制片者之间利益严重失衡。为改善这一失衡局面,并促进视听行业发展,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必须重新设计,利益分配必须重新调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引入视听作品的概念,将电影、电视剧、录像、微视频等形式的作品均纳入其中,更加顺应国际立法,适应现实需求;其次为了实现重构当事人利益分配机制,保障作者合理权益,鼓励作者创作,推动视听产业有序发展的立法目的,在《著作权法》修订过程中都对视听作品的归属进行了修改,并设置了二次获酬权制度,保证作者对作品使用产生的收益有分享权。但是各版本修改草案对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以及二次获酬权的规定都不相同。虽然送审稿已确定下来著作权归属和收益分享都先由作者和制片者书面约定为准,无约定著作财产权归属制片者,作者有署名权和分享收益的权利。但是影视行业和学界对视听产品著作权归属和二次获酬权存在较大争议,送审稿中相关规定也存在诸多问题,仍需进一步明确。本文依托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多版本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及对各版本修改草案的说明,结合影视行业内部的争论、学者的观点、世界各国的规定比较分析基础上,结合影视行业现状,提出我国应该确立作者二次获酬权,并且应当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主体和权利内容,此外,还应设置相关的保障措施确保权利能够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