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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宁曾说:“每个法院都要依靠证人,证人理当自由地、无所顾忌地作证,这对执法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证人出庭作证兼具实体意义和程序意义。为了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有关制度进行了修订,主要是围绕证人出庭作证补贴、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及其亲属安全保障等条款。但从近年来证人出庭制度的运行状况来看,实践中证人出庭问题依然着严重。自2015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法院进行了庭审实质化改革来解决证人出庭的问题,但辩方证人出不了庭的问题仍未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往往受到较大的制约。在证人出庭方面,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法官通常不会允许。辩护方要求提交己方证人,法官拒绝其请求,表示没有必要。辩方证人出庭难,法庭上难以见到辩方证人的身影。本文对辩方证人出庭情况进行分析,将辩方证人出庭情况以及如何保障辩方证人出庭作证作为着重研究问题。笔者采用了数据收集、问卷以及访问的方法对辩方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进行实证研究。同时,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证人出庭制度同域外证人出庭制度进行比较,结合我国实践中辩方证人出庭所出现的问题,对保障辩方证人出庭提出完善建议。遵循以上思路,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证人出庭以及辩方证人出庭的相关概念进行厘清,对辩方证人出庭的理论基础和诉讼价值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对刑事诉讼法下证人出庭制度进行了简要的评析,并从实证的角度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下辩方证人出庭情况进行了分析,对影响辩方证人出庭的较为突出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原因分析。第三部分是将两大法系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同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对比考察,以期在解决辩方证人出庭问题上有所借鉴。第四部分结合我国司法实践,针对研究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首先,建议从立法上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尽量减少书面证言的使用,防止庭审虚化;其次,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其证言才能作为采信依据;再次,对“法官认为有必要“的证人进行具体规定,限制法官对辩方证人出庭申请的自由裁量权;最后,从证人的保护和经济补偿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希望能对辩方证人出庭问题的解决起到一定帮助作用。总揽全文,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选题新颖。在证人出庭的研究中,大多数学者都倾向于从整体证人出庭情况以及控方证人出庭的角度来研究证人出庭的问题,并且研究中较少提及辩方证人出庭的问题。本文从辩方证人出庭角度来研究证人出庭问题,将辩方证人出庭问题作为研究的重点。第二,方法独特。本文采用了数据分析、问卷调查以及访问的方法来对辩方证人出庭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同时,运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考察并借鉴了两大法系对证人出庭制度的规定,来认识和分析我国辩方证人出庭的问题所在,并提出了改善建议。第三,针对性强。本文仅从辩方证人出庭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并且针对性地对相关制度中辩方证人出庭规定的不足之处做出了思考,凸显出了辩方证人出庭在解决证人出庭问题中的重要性,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当然,本文还有很多不足之处。由于我国证人出庭制度尚不完善,实践中的情况更加复杂,对辩方证人出庭的研究还有完善空间。笔者的研究限于自身能力,辩方证人出庭的数据少,研究的深度不能涵盖到问题的各个方面,文中的观点和相关数据不是特别成熟,还有待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