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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旨在于探讨在我国如何建立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本研究首先在对过往研究文献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尝试夯实了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经济学基础,认为全面风险管理实质上是组织设计的用于管理其所面对的不确定性的机制,并且该机制的有效性边界由组织边界、制度边界与执行边界共同决定,要想使得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范围尽可能地覆盖到组织所有的风险源点,组织就必须充分利用组织内外的所有相关手段。不过由于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的特殊性——受到更多更为严厉的外部监管的影响,因此其立足点虽然在商业银行内部,但外部监管对于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却有举足轻重的影响,甚至很多商业银行的进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主要动机就是对于外部监管的遵从。本文接下来对《巴塞尔Ⅲ》和《资本管理办法》进行了深入的解析与阐释;并且认为如果我国的市场与监管环境能达到《巴塞尔Ⅲ》和《资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同时我国商业银行也能严格执行两者的标准,那么他们就可以初步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能在持续改进中取得较好的效果;但是就目前而言,不论是外部环境还是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离两者的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具体体现在:风险管理理念较落后、风险管理的类型、流程、组织、管理技术和基础以及以信息披露的市场约束机制不完善等;很难应对国内市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过高的现实形势。因此本文又进一步结合案例研究对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内部制约因素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激励约束机制、风险文化和人才、信息系统建设以及信息披露等,外部环境包括社会信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约束之信息披露构成了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外部环境的三大支柱进行了全面剖析,并认为在我国只有双管齐下、内外兼修,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才能落到实处。最后,本文提出要建立完善而有效的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必须在遵循《巴塞尔Ⅲ》和《资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确立全面风险管理的四个原则:垂直化、专业化、联动制衡、权责利匹配;然后从改善商业银行的内部环境入手采取如下针对性的措施:完善公司治理、建立激励约束和考核机制,特别应该强调全面风险管理最终必须落实到“人”的头上,并建议监管部门(政府)应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促使我国的市场制度不断地完善,充分发挥三大支柱对于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的管理支持作用。本文还指出一些有待后续研究进一步深究之处:第一,关于全面风险管理的经济学理论有些粗糙,虽然它所体现的思想方法可能是可行的,但是由于有些指标比如制度边界与执行边界等难以量化,因此会影响到对其的逻辑与经验检验,这有待于后续研究进一步完善。第二,由于同样指标难于量化的原因,我们提出的如何建立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框架及其效果可能在短期内仍然只能由案例分析来检验,而无法取得足够实证证据的支持。第三、本文只是从整体层,从对于对《巴塞尔Ⅲ》与《资本管理办法》的遵从动机探讨了如何建立我国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这就为后续从更为细分的层面及其他维度探讨这一问题留下了较大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