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机构的模式变得更加多样化,关联公司是一种能提高商业效率、扩大商业规模的一种形式。关联公司通过相互之间的联系,可以迅速调动各类资源,保证公司利润的快速提高。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有控制权的主体会为了自身利益滥用权利,作出某种不公平的行为获得债权,导致从属公司的权益受损。当从属公司破产时,其债权人很有可能没法获取公平合理的清偿。衡平居次原则是一种破产分配中按照一定条件地进行从属公司的债权清偿次序调整的手段,关注于债权人若滥用控制权是否应当被居次清偿。在资本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对公司信用维持的监管制度应当更加注重事后技术。衡平居次原则作为一项从公平出发的事后补救性措施,对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是很有意义的补充。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衡平居次原则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一章主要阐述了衡平居次原则的产生和基本法理。公司信用维持管理模式的转变给引入衡平居次原则提供了契机,对保护债权人权益是一种新的尝试。通过三个美国经典案例的分析,总结出该原则的产生过程,并且对背后的法理基础进行了分析。第二章对衡平居次原则在美国和其他国家地区的发展进行了分析。包括了发展过程中美国本土的衡平居次与自动居次的理论争议分析,以及发展出来的适用评判标准。此外还介绍了加拿大和台湾地区的适用态度和立法状况,这对我国引入该原则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意义。第三章则是对我国引入衡平居次原则的必要性之阐述。我国曾经尝试着将该原则引入立法但是未通过,但是现在管理模式的转变又是一次新契机。现有的人格否认制度和破产撤销权及无效制度的确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有各自的局限性,衡平居次原则则能够良好地弥补。第四章是对该原则在我国立法中适用要件的分析以及立法建议。本章从适用主体,不正当行为的典型形式、以及主观要件和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了梳理,并结合现行法律提出了一些修改的建议。在公司法中应当对适用主体、行为要件和结果等内容进行规定。破产法则应该从程序上限制优先权的行使,赋予管理人更多的审查职能,并且要对相关债务清偿顺序的条文进行调整。本文希望通过对衡平居次原则的理论分析来为引入该原则进行探讨和建议,使该原则能够作为一项有效的事后监管措施,维护公司的信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