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分享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以百度文库版权纠纷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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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5日,韩寒、慕容雪村等50位作家联名发表公开信,抗议百度文库向网民提供免费文档作品的下载行为。一石激起千层浪,该事件让互联网著作权的保护问题走进了公众的视野。  我国《著作权法》中就图书报刊的出版、表演、录音录像、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等四种传播形式分别做了比较细化的规定,但对互联网这种新兴的传播媒体只字未提。虽然根据立法精神和原则,可以做出对这次百度文库侵权纠纷的侵权认定,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却找不到明确依据。比如百度这种利用他人著作权间接获益的盈利模式如何界定、网民上传建立文库的侵权责任如何分担,这些都是在新媒体环境下出现的版权新问题。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留下了很大的“各自解释”的空间。在学理界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  本文通过概述百度文库的基本案情,对百度文库的产品性质、法律性质、UGC模式起源发展、信息存储空间的性质的介绍,从传统理论的定义上,分析网络分享平台著作权侵权的直接侵权构成以及间接侵权的构成。网络分享平台服务商为用户提供文档分享平台,用户上传内容侵犯其他人版权时,服务商并非必然承担侵权责任。而网络平台服务商直接上传侵权作品时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在《贾佳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的分析中,对我国网络分享平台的著作权合理使用以及免责条件提出了可以依据的标准。网络分享平台服务商对用户上传侵权作品并非明知或者应知时,能够在收到版权人侵权通知后知晓侵权事实存在后,迅速删除侵权内容,可以避免侵权责任的承担。  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以及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对“避风港规则”做了规定,而“避风港规则”在百度文库纠纷中如何适用也是本文将要讨论的问题。通过对“避风港规则”如何适用的分析,为网络信息分享平台等网络服务提供商如何避免著作权侵权提出新的发展模式,就在信息社会中如何构建著作权防范规则提出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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