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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是一个国家组成的重要部分,人口的多寡与素质水平关系着国家的发展进程与质量。我国自建国之初开始,中央政府对人口问题进行了为期较长的争论甚至引发了政治运动,认识到不能任由人口无序增长,确定要施行计划生育并将其入宪成为人口方面的国策。几十年间,人口问题的治理进入法治化轨道,一系列配套法律应运而生。我国从人口传统型社会过渡到现代型社会,人口的减速增长给我国各方面的发展带来了利好。但是一系列成绩背后,也必然有着代价和衍生出的问题。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和宪法性义务,本质上是公权力为整体发展而对公民生育权进行干预的行为。国家通过计划生育国策及其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欲达致人口、经济和社会三者的协调统一。计划生育原本来自国际上的“家庭计划”,而发展到我国成为了人口方面的国家指令性计划,而这种国家指令性计划并不是无可挑剔的,随着国家的发展,其问题逐渐暴露出来:首先是宪法关于计划生育的条款过于原则,虽然宪法条文不可能事无巨细,但是对于其中某些词汇例如“计划”、“人口与经济和社会相适应”缺少明确性解释;其次是国策本身的含义与其所具有的宪法效力要求国家在使用强制手段催促公民履行生育义务、限制公民生育自由的同时,还要注重公民的权利的保障,并最终以权利保障为价值导向,而我国的计划生育国策及其相关配套法律在此方面是欠缺的。除此之外,计划生育国策委托下的立法缺乏前瞻性,总是在问题出现时才想到弥补措施,缺乏事前预防。在实践落实中,生育率降低使得人口年龄结构失衡,导致了诸如男女比例失衡、人口老龄化、失独家庭风险升高等一系列问题,而面对后续的老龄人口养老、医疗卫生保障等问题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善的保障机制。2016年开始实施的“全面放开二胎”是我国目前最新的人口政策,其出台主要为应对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与之相应的鼓励奖励生育制度也慢慢在法律中有所体现,不得不承认其是我国人口政策的进步,但是却又面临公民生育意愿低的问题。上述成为我国当前继续落实计划生育国策所面临的疑难点。应对这些问题,需要从问题产生的源头,从计划生育国策出发,寻找导致问题的症结。面对当下我国的人口发展趋势,需要对国策进行细化解释与重新解读,针对国家人口目标,明确人口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应当呈何种关系;面对公民生育意愿问题,重新解释“计划”之含义,逐步将计划主体转移至家庭和公民个人,并注重对公民生育权的保护;面对人口老龄化等限制生育阶段遗留下来的问题,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立法,使其不再成为我国发展的负担;面对全面放开二胎政策新出现的问题,更要及时纠偏,做好鼓励保障工作,以使政策发挥效果。虽然计划生育国策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但并不代表它是一成不变的,未来的发展中应对其进行细致深入的调整,更好地指导我国的人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