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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庭审笔录是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各项活动的书面记载,其内容不仅包括了法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行为举止,也内含了其在庭审中的话语,如当事人、鉴定人的口头陈述和证人对案件事实的口头描述等。由于现代民事诉讼贯彻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当事人表达诉讼请求、提出回避要求、举证及质证等活动多以言词形式表现。而言词的稍纵即逝和其内容的重要价值则对民事庭审笔录的客观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了更深层次的要求。实践中,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外,还存在许多替代性解决方式,如当事人自行和解、仲裁、非诉讼调解等等。但不容否认的是,为求得民事纠纷的彻底解决和各自民事权利的最终安定,多数当事人仍然会选择诉讼途径,以期获得国家强制力的确认和保护。民事庭审笔录作为法官裁判民事案件的重要资料,仅被视为单纯的记录文本,其性质和效力在法律上都未得到明确,且无论是在法学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均未受到应有的重视,由此可能引发民事纠纷解决中的一系列问题。在民事庭审笔录非法定化的制度环境下,民事庭审笔录不具有证明庭审程序性事项和诉讼行为发生与否的法定效力。纠纷可能因此得不到良好的解决,也易引发当事人对审判公正性的质疑。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建立法定化的民事庭审笔录制度,将民事庭审笔录作为证明庭审程序性事项和诉讼行为发生与否的法律文书对待。此外,还需考察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及基本运行问题。围绕民事庭审笔录的法定化,本文将从以下五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对民事庭审笔录的基本概念及其非法定化的现状与影响进行描述。民事庭审笔录是指在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同步制作的客观反映整个庭审活动过程的书面记载。域外与其相近的概念为言词辩论笔录,其是对口头辩论的记录,此外还存有证据调查笔录。该部分主要通过对比德国民事诉讼与我国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反映出我国法律规范粗略的现状,由此造成笔录理论定位不明以及实务操作不一。第二部分分析了民事庭审笔录的存在价值,此为民事庭审笔录法定化的基石。该部分主要从笔录对口头辩论缺陷的弥补;笔录对庭审活动合法性的证明;笔录作为庭审活动监督依据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保障以及庭审笔录对司法公信力和权威的维护这几方面来讨论。第三部分着重探讨法定化民事庭审笔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即民事庭审笔录是否具备证据资格以及能够作为何种证据使用。该部分首先对民事诉讼中证据资格的相关理论作了梳理,在此基础上认定民事庭审笔录具备成为证据的条件;接着探讨了法定化的民事庭审笔录应当兼具公文书和报导性书证的性质特征。第四部对法定化的民事庭审笔录所应具备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在第三部分对民事庭审笔录证据属性进行了分析的基础上,首先阐述对笔录形式证明力的认定。其次对法定化民事庭审笔录的证明作用进行探讨,应当赋予其对庭审程序性事项和诉讼行为发生与否的完全且唯一的证明效力。而对记录的实质性内容,则可作为初步证据对待,证明力较弱。第五部分探讨了与民事庭审笔录法定化相关的配套制度和具体操作。这是法定化民事庭审笔录制度运行的前提和保障。首先对现行庭审录音录像制度进行了考察,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庭审录音录像不能完全代替书面庭审笔录,应主要起保障笔录正确完整的作用;其次,应当赋予书记员国家公务人员的身份以及独立记录庭审程序性事项的权限;再次,固定的笔录制作、更正程序必不可少;最后,许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阅览、使用笔录以及笔录的公开是其法定化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