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风险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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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大众化的信托投资工具。投资基金的规模效应、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较强的市场渗透性和影响力对整个社会经济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自由化的发展,使投资基金产品和业务跨越了国界。投资基金已成为全球范围内的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我国自1991年起,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获得了实质的进展。相对基金本身的快速发展,对基金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却比较落后。在基金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的问题和风险,如“基金黑幕”、上投摩根“老鼠仓”、利益输送等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阻滞了基金业的发展。我国基金采用的是契约型组织形式,基金管理公司在几乎没有约束的条件下控制和运作基金,不仅不利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加大投资风险,也不利于基金业在中国的长久发展。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是投资管理服务,投资者更看重的是诚信和投资管理能力。对投资者利益的尊重和保护是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是基金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核心问题。对基金利益的保护需要对基金风险加以防范和控制,因此作者由此展开讨论。本文对我国基金所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了较为全面和深入的分析研究,并针对分析研究的结论,提出了防范和控制基金风险的制度构建。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知识,包括基金的定义、特点、分类、发展和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第二部分,对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简单地介绍了基金风险的内涵,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基金风险进行了分类,并对基金风险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概括论述;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主要论述对基金风险的法律规制。从现行中国对基金风险的法律规制及其缺陷写起,介绍了发达国家控制基金风险的法律举措及对我们的启示,又重点评析了“基金黑幕”、“老鼠仓”违规案例,在本节最后提出防范基金风险的法律制度构建。制度构建写了三个方面,完善基金治理结构,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完善对基金的监管体制;第四部分,鉴于《证券投资基金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实际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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