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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理论于我国依法治国方针的推进而言具有人性化的现实意蕴。在世界权利保障思潮不断兴起的背景下,我国的刑事法体系产生了出入罪事由理论地位难以协调的矛盾。这对我国刑法理论中被害人权利的配置提出了新的挑战。在被害人承诺的一系列问题中,法理依据是其立论研究的基础;构成要件是其效力证成的核心;推定承诺是其法理依据的延伸。相应地,对被害人自主意志的尊重既是被害人承诺法理依据的前提,同时也是其效力要件的内部因素。在这些问题中,社会相当性理论是被害人承诺制约的外部因素。申言之:在法理依据上,应以利益衡量作为探查被害人自主意志的手段,并辅之以社会相当性学说进行价值规范;在构成要件上,以被害人自主意志作为解释的逻辑起点,以法益竞合的状态、承诺作出的时间以及伦理道德等外部因素的限制作为解释的逻辑终点;在推定承诺上,应遵循被害人权利自治的原则,通过对假定意志的预设以及利益衡量的手段来体现被害人的意志。此外,在构成要件的分析上,可以通过三段论的逻辑方式来进行结构性判断。最后,鉴于被害人承诺的立法环境存在体系上的宏观矛盾,可行且有效的方式并不在于贸然立法,而在于功利性地发掘司法资源。灵活运用既定的司法解释、判例以及相关法律依据,进一步廓清僵化的司法逻辑,从而为被害人承诺的出罪路径打通多元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