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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江苏省常州市为例的一些商圈中出现了以商铺租赁权这一新型权利为担保标的进行融资的新型担保方式。以商铺租赁权担保进行融资是解决我国中小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融资难的有效方法之一,但是我国有关担保的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商铺租赁权可以作为担保法律关系的客体,因此商铺租赁权担保融资在现有立法模式下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导致担保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特别是担保权人(大多数是银行)对于商铺租赁权担保存有较多顾虑,进而影响其融资功能的实现。其中,商铺租赁权在当前法律体系中法律属性的界定以及法律效力的认定是制约此种新型融资担保方式发展的关键问题。因此,为回应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融资需求,本文将从法院已有的裁判观点研究出发,剖析现有商铺租赁权担保模式,揭示出商铺租赁权担保法律效力认定存在的法律属性界定不统一、法律确权规定缺乏、公示方式不明确以及相关法条存在适用争议等司法困境,而后从私法自治理论和物权法定缓和主义理论两大理论当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对物权法定做出灵活变通等角度出发,进而结合权利质押的基本特性和构成要件等方面进一步论证商铺租赁权担保的权利质押法律属性;在厘清商铺租赁权担保的法律属性后,基于其权利质押属性的特征,通过对商铺租赁权质押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当事人以及商铺租赁权质押的公示等方面对商铺租赁权质押的合同效力进行分析,从物权变动规则和商铺租赁权质押与商铺租赁合同之间的关系来分析商铺租赁权质押的物权效力,进而明确商铺租赁权担保的法律效力;最后对商铺租赁权担保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完善相关立法、统一裁判标准以及构建配套公示制度等建议,以期为商铺租赁权担保这类新型担保提供更多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