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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传统社会的法律意识向现代社会法律意识的创造性转型的历史阶段,传统的法律意识及夹杂着大量的西方元素的现代法律意识在中国法制建设进程中产生了巨大的冲撞。一方面传统的法律意识绵延数千年,在当今现实社会中,有其适应当今中国社会的积极因素,并依靠几千年的封建传统的巨大力量继续存在和发展;另一方面,我国自开展民主法制建设以来,无论在现行体制还是法学研究上受西方的影响很大,西方社会法律对于我国法治建设来说,是现成的成功的典范,而且西方社会所倡导的自由、民主、人权等意识也符合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这些思想在中国发展壮大的速度是十分惊人的。但这些现代的价值判断与中国传统的“中庸”、“和谐”、“息事宁人”、“家族主义”、“义务本位”等思想是格格不入的。法律意识的现代化从根本上说就是要适应我国不断变化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现代法治社会最重要的环节就是树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从中国古代和现代社会的法治发展过程来看,中国法律权威的树立困难重重,越来越多地人对法律丧失了信任,法律无用论、法律是政治的工具、人情大于法理等等观念逐渐盛行于社会中,严重影响了我国整个法治建设进程。而在这个问题上,西方社会法律权威的树立过程能够给我们很大的启示,尤其是要借鉴宗教在树立法律权威中的作用是如何发挥的,尽管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并非专指法律西方化,现代法律的故乡在西方,如果我们意欲探讨现代法律意识的发展道路,那么西方的历史和现实既是经验,也是教训。另一方面,法律的发展体现出的并不是一种全面的西方化,而是一种多元法律文化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国际化趋势,法律的现代化不能淹没法律发展的独特民族个性。法律发展的国际化趋势,固然蕴涵着西方法律文化的许多合理性因素,但同时也凝结着广大非西方国家和地区长期积累传承下来的优良法律传统,因而是西方与非西方法律文明的有机融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