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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传统刑法理论,我国刑事立法体系中部分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和实行行为无法轻易界定,导致实践过程中操作困难。探其缘由,主要是此类犯罪在立法规定中的犯罪构成要件中含有客观处罚条件性质的因素。类似情况在德日刑法中也很常见,他们采用了客观处罚条件理论来对应之,虽然有所争议,但是实践效果较为理想。在德国刑法理论中,客观处罚条件与犯罪构成无关涉但与犯罪的可罚性有关,它通常因为刑事政策学上的考量,与不法、责任无关。德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客观处罚条件并非故意指向的对象,也不一定非要由过失引起,在满足犯罪构成的情况下只要客观处罚条件具备了,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在所不论,犯罪即宣告成立,德国是在犯罪论中讨论的客观处罚条件。日本为了保持犯罪构成的独立性与纯洁性以及犯罪论体系内部的协调性,也是为了彻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认为客观处罚条件与不法以及责任无关涉,犯罪的成立与此无关,故其不应该放在犯罪论中讨论而应该放在刑罚论中讨论,因为它仅仅与刑罚权的发动有关。最近十几年来,德日刑法教义学的发展对我国的刑法学研究有很大的启示,不仅改变了我国刑法学研究的生态和传统,最重要的是加快了我国刑法学精细化研究和规范化研究的脚步,由此带来的问题是我国刑法学知识的转型导致我国遇到了传统犯罪论体系的维持或者重构的选择性难题。在研究阶层式犯罪论体系过程中,作为阶层式犯罪成立理论体系其中一个阶层的客观处罚条件也随之一并介绍到中国,引起了如张明楷教授、黎宏教授以及梁根林教授等学者的从不同角度的关注和研究,但是整体来看研究的还是不够深入和系统,最引人关注的问题是:客观处罚条件在我国传统犯罪论体系中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和位置;一旦决定引入客观处罚条件,其与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紧张关系将会是一个亟待厘清与解决的问题;如何利用客观处罚条件对我国某些犯罪进行合理充分的解释,等等,这些都是研究客观处罚条件急需厘清的问题。如果要较为系统和规范地研究客观处罚条件,我们绝不能笼统地看待客观处罚条件,否则会有将复杂问题故意简单化之嫌。为了更好的使客观处罚条件与我国犯罪论契合,必须审慎的将德日刑法中的客观处罚条件理论引进到我国刑法理论中,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客观方面要件之下有客观处罚条件存在的空间,认定其为与客观方面要件要素并列特殊因素,将其分为真正的客观处罚条件和不真正的客观处罚条件。通过此种途径在完善我国刑法理论的同时,也使得我国部分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和实行行为得到更好的解释与界定。本文内容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我国的客观处罚条件的整体介绍,针对我国刑法分则对于部分罪过主观状态难以界定以及实行行为难以界定的问题来引出客观处罚条件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客观处罚条件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以及争论。第二部分主要是整体介绍了客观处罚条件概念,对客观处罚条件进行了界定,通过对域外的客观处罚条件的考察梳理了客观处罚条件的缘起、发展。同时也介绍了域外的客观处罚条件相关理论以及争议。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客观处罚条件在我国的理论调试,主要是分析与解决客观处罚条件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关系以及和我国传统犯罪论体系的契合问题。第四部分主要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对识别真正的客观处罚条件以及不真正的客观处罚条件的方法进行总结,试将客观处罚条件与我国犯罪论体系契合,以及做出合理的体系性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