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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单位,婚姻的稳定与否不仅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幸福与否,还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团结与和谐。然而,据有关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重婚现象日趋严重,并呈现出形式多样、情况复杂等特点,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安定。但是在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法律有时却无能为力,主要原因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婚罪认定难、定罪难等的问题。那么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何在,应当如何寻找恰当途径改变重婚罪认定难、定罪难的问题是本文论述的主要问题。本文论述的主要思路是在明确相关法律概念的基础上,对重婚罪进行彻底的分析,即对重婚罪的构成要件系统阐述。之后,即提出问题,对于我国重婚罪认定难的原因进行分析和梳理。进而在借鉴外国立法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重婚罪立法的建议。本文将分五个章节对此问题展开论述。首先,第一章从重婚罪的相关法理问题入手,对于婚姻的本质进行分析,同时,对于与重婚罪有关的法律概念如事实婚与法律婚、配偶权、通奸、“包二奶”、非法同居等进行比较区分,以便更好地理解重婚罪,并对重婚罪地相关问题有系统的认知。在第二章中,系统分析重婚罪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重婚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比较明确,不存在较大争议,但对于客体及客观方面理论界仍没有形成共识,笔者认为重婚罪侵犯的客体分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主要客体是一夫一妻制度,次要客体是配偶权。而客观方面,笔者详细论述了事实婚构成重婚罪的情形。第三章中笔者着重分析了我国重婚罪的犯罪构成及造成重婚罪认定困难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对待事实婚问题民法和刑法产生争议,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司法解释“以夫妻名义同居”过于笼统,司法实践中缺乏衡量标准;重婚罪是否应公诉存在争议,当事人取证困难;量刑情节不够科学,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在第四章中,笔者分析了我国其他地区和其他国家关于重婚罪的立法,最终得出各国各地区在对待事实婚的态度上、最高刑期上以及量刑情节等方面值得我们借鉴。第五章中,在借鉴其他各国各地区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完善我国重婚罪立法的建议,主要是加快解决民法和刑法对于事实婚互相冲突的问题;将重婚案设定为公诉案件;科学制定认定“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标准;提高最高刑期,科学制定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