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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创新基金自1999年设立以来,中央和地方通过将近20年的摸索,在放大基金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但现在对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仍存在诸多不足,迫切需要从法学视角进行系统研究,为政策供给提供思路。本文运用各种经济学基础理论对政府专项基金信息披露过程中所面对的财务或非财务相关问题加以解释,包括公共财政理论、绩效评价理论、服务型政府理论、项目质量管理理论、自愿信息披露理论、平衡计分卡理论。这些理论分别侧重于国家创新基金项目信息披露的动力来源、社会公共属性等特性,为构建系统化的统一项目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从不同角度提供理论依据。本文又结合国家创新基金相关的叁部专门性法律,包括《科学技术进步法》、《预算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运用法学基础理论对国家创新基金信息披露过程中所面对的法律问题加以解释,包括委托代理理论,诚实信用理论,公平、公正、公开理论,平等理论和效率理论。这些理论侧重于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公平和效率等特性,为构建具有高度立法水平的项目信息披露制度从法学角度提供了理论依据。我国现行的国家创新基金项目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现在相关法律制度也在继续修订。从法学视角分析,结合相关基础理论、现状以及现行法律制度和行政以及刑事案例,通过比较国家创新基金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综合归纳得出国家创新基金项目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有法律法规体系不规范,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缺陷等。本文借鉴美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对应我国的中央平台,省一级平台和县市级平台,介绍其中小企业政府专项基金信息披露的现状和相关的主要立法内容,总结其值得借鉴的经验,主要包括重视立法、严格执法、综合信息、统一管理、公开透明、有利监管。本文通过适当借鉴域外中小企业政府专项基金项目信息披露制度的经验,在相关基础理论的指导下,针对我国的现实需求,提出有关系统化推进完善国家创新基金项目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建议与设想,主要包括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层面采取相应对策,建立完备的国家创新基金项目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并严格执行与监督。《双创意见》提出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的严格要求,而国家创新基金项目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高质量的时代需求,只有参考借鉴域外经验并在相关理论的指导下作出系统化的调整,才能形成制度性成果,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发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