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全球资本市场来看,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其中有限合伙制已成为国外私募股权基金的主流模式。针对风险投资,2006年修改的我国《合伙企业法》首次确立了有限合伙,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发展奠定了立法基础。但是立法关于有限合伙人的权利规定有很多的不足之处,使得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权益失衡,不能有效发挥有限合伙制的制度优势。在2012年的“资本前沿问题研究论坛”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问题虽被作为热点提出,但是从国内目前的研究状况看,对于有限合伙人权利的研究仍然很少。笔者认为,我国必须注重加强对有限合伙人权利的研究,让有限合伙人的权利“立法完善,执法有效”,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良性发展,实现企业融资壮大与投资者投资获益的双赢局面。本文的研究重点是私募股权基金中有限合伙人权利,包括该权利的特点、立法不足、现实困境、立法完善等。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序言。序言中简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意义,还对私募股权基金中有限合伙人权利的相关概念做了界定。第二部分对私募股权基金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的一般理论进行概述。该部分界定了私募股权基金中有限合伙人权利的含义,从私募股权基金和有限合伙制两个角度总结有限合伙人权利的特征。进而得知有限合伙人权利具有私法性、是特殊的社员权,并分析有限合伙人权利的法律基础,为后文权利的分析奠定基础。第三部分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中有限合伙人权利的现行规定进行归纳,总结出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包括管理权的立法缺失与实践背离、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规定笼统、监督权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信义权的规定不明确、暂缓注资权的立法缺失。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中有限合伙人权利的建议。首先应当在《合伙企业法》中增设“特殊有限合伙”的方式来完善权利规定。其次,完善有限合伙人权利的具体内容。一方面,要尊重和赋予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权利,包括赋予一定的管理权,保障利润请求权,完善的监督权,专设信义权,增加暂缓注资权等。另一方面,要保证有限合伙人合理合法有效地行使权利,禁止权利滥用。结语部分重申了研究有限合伙人权利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