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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后悔权制度,通过赋予消费者单方面的无条件合同解除权,使其在缔结有关上门推销、远程交易、消费信贷和其它特殊交易形式的消费合同后,可以对自身的交易行为进行再一次的理性思考,进而达到对消费者权益倾斜保护的目的。国外目前的消费者后悔权法律制度已经比较完善,但是,我国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中进行激烈的争论。本文分析了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发展现状,论证了我国建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可行性,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基本框架,以更好地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在分析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产生的背景之后,重点论述后悔权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所具有的独特作用和优势:实现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重要保证,有利于消费者对抗格式合同、保障交易的公平性,为消费者提供了便捷的维权路径,可以有效解决很多消费纠纷,有利于促进市场主体的诚信经营,有利于促进市场有效配置资源,有利于建立激励机制等;而后罗列了有关发达国家和地区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立法实践,为我国提供参考。第二章主要论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应该建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在分析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本质内涵和属性特征之后,笔者阐明了建立后悔权制度是我国现实的需要,而后从理论和立法及实践的角度作进一步论证。从理论角度来看,信息不对称理论和消费者主权理论为建立后悔权制度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学理论基础;而契约自由向实质正义的发展趋势以及消费者倾斜保护的法理需要则为建立后悔权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法学理论依据。从立法和实践角度来看,我国在一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定中已经有了类似于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规定;不少大型商场、超市、远程交易销售商以及大额商品交易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也在逐步推行“无因退货”制度。笔者由此得出在我国建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是可行的。第三章提出了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基本框架。笔者对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适用、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使以及如何保障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有效运行进行了综合论述。关于适用范围,笔者对当前争议很大的汽车和房屋等较大数额的交易是否应当确立消费者的后悔权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对于后悔权的行使方式,笔者认为应该采用书面形式以体现权利的严肃性,而行使的期限则要根据交易的性质确定,不能一概而论;有关后悔权制度实施的保障措施,笔者建议除了消费者的自力救济,更需要消费者协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企业行业协会的公力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