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致提供劳务者损害案件的裁判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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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遭受损害,接受劳务者基于雇佣关系承担雇主责任,第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者可以基于一般侵权向接受劳务者一方主张赔害赔偿,亦可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请求赔偿损失。司法实践中,提供劳务者同时起诉接受劳务者和侵权人,或先后起诉接受劳务者和侵权人时,各地法院审理与裁判的结果并不一致,甚至上下级法院亦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对数个诉权如何行使的争论不断,实践中因裁判观点的不同直接导致受害人的诉权无法正当行使甚至被剥夺。除导论外,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第三人致提供劳务者受害案件的不同裁判思路。不同法院对数个请求权之间的诉讼模式在裁判思路上并未统一:一是择一而诉模式,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实际上规定的是一种选择权,债权人只能选择向一个责任主体主张权利;二是先后起诉模式,受害人行使某一诉权后,如该责任人不具备全部履行的能力,权利人可就未获受偿部分再起诉其他责任人;三是合并审理模式,应允许债权人在同一诉讼中就同一事实同时起诉数个债务人。第一种观点实质上是对当事人诉权的剥夺,第二种观点使诉讼成本显著增加、司法效率降低,第三种观点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审理难度较大,但更有利保障受害人的权利实现。第二部分,第三人致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性质与裁判路径。第三人致提供劳务者损害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其特征是雇主、第三人分别基于雇佣关系、一般侵权关系偶然结合在一起,向提供劳务者负有同一给付内容的债务,一个债务的履行,使数个债务归于消灭。人民法院裁判时通过引入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理论有利于支持了先后起诉、共同诉讼等诉讼模式,认为提供劳务者具有多个诉权,诉权之间彼此独立,不同于请求权竞合。择一而诉的观点虽然在独立的一个诉讼中减轻了审理难度,但不符合损失填平原则,先后起诉虽扩大的受害人获赔的可能性,但并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第三部分,第三人致提供劳务者损害案件裁判思路的优化。裁判结果的混乱主要是因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的规定过于宽泛和笼统,《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又不全面,如果此类型案件采用特殊的必要共同诉讼的裁判模式,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官释明权、规范判决主文的表述、确定追偿权范围,才能做到优化此类型案件的裁判思路。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将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引入第三人致提供劳务者受害案件的裁判,构建必要共同诉讼的模式,确立该类型纠纷的裁判原则,即将数个责任主体均纳入到同一诉讼中,多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次性解决,提高司法效率。避免权利人滥用诉讼权利,获得双重赔偿,力求保护受害雇员权益的同时又全面平衡数个责任人之间的权益,最终达到统一裁判思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的。不足之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混同在一个诉讼处理,提高了受害人举证的门槛,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在管辖问题上亦存在一定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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