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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2条把公司决议纠纷区分为公司决议确认纠纷和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并规定了不同的救济制度。然而,在个案的司法审判中,不同法院对该条款的理解和运用不一,存在大量“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本文以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为例,通过统计分析司法审判案例,试图找出存在种种分歧的原因,并结合《公司法解释四》的有关规定,力图为法律规制股东会决议效力瑕疵纠纷的路径提出完善的建议。为了探究股东会决议纠纷的司法审判现状,本文在“北大法宝”上搜集并筛选了 194份案例判决书,并以此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归纳出产生股东会决议效力瑕疵的各种事由和不同法院的认定情况。本文认为司法审判实践中产生的种种分歧除个案复杂程度不同外,很大一部分是因为现有法律和相应司法解释对此并没有较为系统的认定标准。现行《公司法》只是笼统地将股东会决议瑕疵事由的效力认定分为“无效”和“可撤销”两种,但是,由于实践中瑕疵事由纷繁复杂,此种标准的简单划分并不能准确地回应。通过对样本案例的实证分析,本文力求在现有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为司法裁判以及《公司法解释四》的具体适用提供一些建议。本文主体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例梳理,就“北大法宝”所载的2011—2016年有关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的案例进行了分类统计,以样本案例的统计数据来说明现今的司法审判现状。第二部分分析我国现行《公司法》在规制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瑕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从司法审判实践的角度出发,总结了四个方面的问题,即:瑕疵事由效力认定存在分歧、认定类型缺乏、条文适用不规范、程序规制不明确。第三部分结合前两部分的问题分析,从应然的角度对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瑕疵进行类型化分析,同时也力图对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给予回应。本部分认为,股东会决议效力瑕疵的认定需要建立一个系统的分类标准,并依据该标准把股东会决议效力瑕疵认定为“不成立”、“可撤销”和“无效”三种,并结合样本案例和理论对每一类的构成要件和应包含的效力瑕疵事由进行分析。第四部分结合《公司法解释四》探究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瑕疵的法律规制路径,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现状,本部分认为《公司法解释四》在适用上仍需完善以下三点:细分股东会决议的程序性瑕疵、对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之诉进行区分、明确股东会决议效力瑕疵的分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