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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生命发源地的海洋,是最重要的地球生态系统和环境要素,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占地球面积70%以上的海洋与世界各国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然而,这些年来,随着全球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世界海洋体系逐步受到深度的污染和破坏。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法律形式给予“海洋环境的污染”较为准确的界定。其中,船舶故意地、任意地或意外地排放油类或其他有害物质,是造成海洋污染的一项重要来源。为了有效监控和管理海洋船舶污染,净化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自然资源,国际社会逐渐将关注点集中在海洋船舶污染的管辖这一问题上。本论文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结合世界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实践,探讨了海洋船舶污染管辖权的产生、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对比中国立法与实践,就其中的某些问题提出自己的对策和建议。论文前言部分简单介绍了国际海洋船舶污染管辖权的产生背景,以及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等。探讨海洋船舶污染的管辖问题,一方面要明确污染者的责任,并对受到污染损害的国家进行赔偿,另一方面通过制定法律规章来防止海洋污染的发生。而文章研究海洋船舶污染管辖权的重要目的就是希望能够对我国相关的法律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第一章论述了“海洋船舶污染的管辖权”基本概念的界定及其发展历程。首先,文章在界定“海洋船舶污染”和“海洋污染的管辖”两个概念的基础上,推定出海洋船舶污染的管辖就是指在不同海域所发生的来源于海洋船舶造成的污染行为应由哪个国家管辖和以什么标准进行管辖的问题。接着,针对已经形成的体系化、统一化的海洋环境立法,纵观其中涉及海洋船舶污染的国际公约,初步理清了海洋船舶污染管辖权的发展演变进程。第二章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分析归纳了公约所确定的海洋船舶污染的管辖格局,这是文章的重点内容之一。公约第十二部分以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为题,较为全面地阐述了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则。而针对海洋船舶污染管辖权的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第211条第1款中做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一方面,船旗国管辖权依据其保证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性、行为后果的可预见性以及司法判决的一致性等优势,在当今国际社会的防止船舶污染海洋问题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沿海国对其管辖的海域行使主权并制订法律规章来防止船舶污染,是其不可剥夺的一项权利,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在各功能区域内,沿海国家成为了“环境保护的主人”。而港口国管辖的主要表现形式——港口国监督(Port State Control,简称PSC)制度能够较好地弥补船旗国安全管理的不足,从而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以确保海上航行安全,并维护港口国的利益。作为利益相互冲突对立的国家政治妥协的产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沿海国和港口国的管辖权,但船旗国管辖在某种程度上优于沿海国和港口国的管辖权的现实则预示着国际船舶污染的管辖权制度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第三章介绍了部分国家有关船舶污染管辖权的立法与实践。在现代国家实践中,沿海国家多加强了对其管辖水域的污染控制,以维护本国领海及其临近水域的生态环境安全。本文以美国的立法与实践作为阐述重点,结合加拿大、欧盟及其成员国、日本、印度及韩国等国家的立法与实践,以期对比中国的现实国情,发掘可借鉴的经验。第四章论述了中国防止海洋船舶污染管辖的现状与对策,这也是文章的重点内容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航运贸易的发展,船舶污染海洋的事故风险越来越大,我国所面临的防控船舶污染的形势也越来越严峻。中国作为一个航运大国,始终积极行使船旗国的管辖权,中国海事局被授权作为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船舶污染的主管机关,具体履行防治海洋船舶污染的职责。同时,沿海国(港口国)管辖权对于拥有漫长海岸线的中国的防治海洋船舶污染工作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海洋船舶污染事故风险的逐渐增加,我国应积极探索研究适合中国国情的防止、减少和控制船舶污染海洋的立法体系,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积极寻求出我国防止海洋船舶污染管辖的有效对策,来维护我国的海洋环境权益。文章结论部分重申海洋环境保护对全球人类或主权国家都是关系全局的战略性问题,加强海洋环境的保护,促进人类与海洋协调发展成为新世纪的一个重大课题,而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管辖权是其中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我国政府应该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他相关国际条约的框架内,从船旗国、沿海国和港口国三个层面上加强对防止船舶污染的监督和管理,实现保护海洋环境、防止船舶污染的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