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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金融创新程度较低,投融资渠道相对单一,这导致社会资金供需矛盾不断扩大。一方面,民间投资欲望随着居民储蓄的增加而增长,投资者基于贪利和盲从的心理贸然投资,这给非法集资的产生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民营经济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旺盛,但其融资路径狭窄,这就导致民营企业将目光投向地下金融,从而催生了大量非法集资活动。我国地下金融进行的非法集资最早出现在改革开放不久的长三角地区。集资人为迎合人们投资牟利的心理,以明显高出同期银行利息的获利来引诱民众。当资金链尚未断裂时,地下金融涉嫌非法集资往往长期不被发现,这使得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难以对其进行有效规制。目前,地下金融参与的非法集资活动已成为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需要对此加以重视和认真研究。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规范分析的方法、交叉学科的方法和实证分析的方法。正文部分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分析了地下金融在我国金融生态中的地位和作用,具体阐述了地下金融的概念、产生背景和影响。文章中重点探讨的地下钱庄和高利贷组织就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地下金融组织。作为国家金融束缚下自然生成的金融异化现象,地下金融是多种因素共同催生的结果,对市场经济具有正反两方面的影响。第二章对地下金融涉嫌非法集资的立法现状进行了规范分析,梳理了从《公司法》、《银行法》、《证券法》到《刑法》的法律责任体系。我国规制地下金融的非法集资活动也有一个从非刑事法到刑事法的衔接程序。相关立法活动要注意统筹兼顾,法律的出台应恰如其时,既不能严重滞后也不宜过于超前。第三章对司法机关办理地下金融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难点和解决思路进行了探索。具体分析了此类案件在实体法、程序法以及刑事司法政策的运用等方面所面临的突出的问题。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都是不容回避的难题。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就要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要正确把握好刑民关系,要关注受害人权益的司法保护。第四章从刑法之外对现行金融制度的有效性进行了考察,并对我国地下金融的未来命运进行了展望,倡导由完全禁止民间集资转变为适度放开并加强对其监管。要变“堵”为“疏”,弥补当前法律规范以及监督体制方面的漏洞,以此来铲除各种金融失范行为所滋生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