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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德国债法现代化法》改变了履行不能在《德国民法典》履行障碍体系中的地位,其由对于违约形态的描述转为从法律效果进路中对义务侵害的规定。这一变动是继1980年的《联合国统一买卖法》、1994年的《国际商事合同原则》(当前为2004年版本)和1998年的《欧洲合同法原则》后,采用同样法律技术的又一立法例。针对世界范围内合同法的相互借鉴,对于我国在加入WTO后寻求法律的现代化以及同国际立法的有效对接来说不可避免地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本文从履行不能的基础理论出发,对其理论的演变进行历史的爬梳。既而在比较法的范围内,分析履行不能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来探求在不同法律思潮的影响下人们观念的转变。最后,表达德国新债法对于我国立法的借鉴。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基础理论研究。本部分主要探讨了履行不能的概念、学理分类,以及关于履行不能的理论演进。德国以其卓越的法律抽象技术所构建的民法典体系中,通过立法改变了其对违约形态的设计进路,将直接影响履行不能这一违约形态的学理分类。兼由介绍杰尔苏规则关于履行不能导致合同的自始无效也对合同履行障碍的体系构建产生了影响。德国新债法为我国提供了这样的思路,采用以法律效果为进路的法律技术将可以摆脱列举规定违约形态的不足,通过提供这一上位概念而构建更完整、科学的履行障碍体系。第二部分,效力研究。从履行不能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以及合同当事人双方义务的影响,在司法实践的角度探讨当出现履行不能这一困境时,法律所面临的价值选择。届此,通过对替代给付赔偿的详细介绍,为我们一直以来所固守的将合同无效或违约作为履行不能的当然结果,转而由诉讼强制履行、损害赔偿实行救济的途径提供了新的思路。替代给付赔偿是将私法自治引及法律救济层面的尝试,它将极大的发挥合同当事人解决纠纷的能动性,并尽可能地减免社会资源的损失。第三部分,德国新债法对我国的立法借鉴。我国目前尚无制定出完整的民法典,对于履行不能的规定多散见在一些单行性的民事法律规范文件之中。那么,通过对国外立法经验的参酌和成熟法典模式的借鉴,我国所要实现的不仅体现在“有法可依”,更需要理论界注意的是民法典体系本身的严谨性、体系化要求。本部分通过对堪称典范的《德国民法典》中法律技术的介绍,突出中国要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必须要关注的法律技术问题。民法作为私法领域的法律规范,笔者认为其目的之一应该为探求一种不仅在民事主体之时,亦应在人类与社会之间的和谐之道。一方面,突破杰尔苏规则的思想束缚,减少法律除非在公共利益前提下对合同效力的否认。另一方面,法律更应该是提供一种协调磋商的模式,使得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有条件解决纠纷,从而将民事活动纳入法制的良性轨道之内。在合同履行面临困境之时,通过引入替代给付赔偿制度,使合同双方当事人再次回到解决问题的谈判桌前共商解决之良策。综上,从而提出一点笔者的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