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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损规则也称减损义务,是英美普通法发展起来的一项古老原则。目前几乎为各国的立法和判例所承认和采纳,国际公约等对减损规则也多予以肯认。减损规则是诚信原则的具体化,促使合同双方之间的互相协作,激励受害方按促进经济效益的方式行为,减少财产的浪费。我国《民法通则》第114条和《合同法》第119条也规定了减损规则。但是,迄今司法实践中对减损规则的适用尚欠缺统一、明确的认识。本文通过对不同国家减损规则进行考察分析,对减损规则立法规定与理论基础做一比较系统、细化的阐述,以求能深刻理解该规则之内涵,在此基础上分析减损规则和债权人行使继续履行救济权之间的冲突原因,并对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冲突阐明自己的观点。全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主要阐述了减损规则的含义、存在的理论基础并对世界一些主要国家和有关国际公约的立法规定进行比较考察,试图从更广的视角探寻减损规则和债权人继续履行救济权冲突的原因。第二部分论述了预期违约情况下减损规则的适用、债权人的救济权利以及减损规则与债权人行使继续履行救济权的冲突问题,并对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冲突进行论证,阐明观点。第三部分论述了实际违约情况下,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国家对继续履行与赔偿损失手段选择上的差别,以及由此造成减损规则在我国与债权人行使继续履行权之间的冲突,并对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冲突进行论证,阐明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