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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近十年来开始发展的执法改革新举措。在全国各大城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是行政机构精简和行政处罚法治化的内在要求,可以改变“多头执法”的混乱现状。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促成了这一理论到实践的转化。国内学术界对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的探讨尚处于开始阶段,专门研究著作阙如。 行政权力受到现有法律体系下的法律的评价是法治的基石,本文从行政法治、依法执法的角度出发,从阐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概念、经由、大致体现入手,分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获得的成效,在讨论研究一些现象及其原因后,发现这一制度已经违背了职权法定、法律优先、法律保留、法制统一等行政法上的一些基本原则。而在实践中,《国务院法制办复函》这种分别批复各城市成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的方式,在内容和程序有瑕疵,并且起到的效果不大,违背制定该制度的初衷,反而给政府行政管理从负面带来影响。最后,本文探索了解决构想,认为应当在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潮流下,分别采取完善监督机制、从转变行政管理的理念和方式、促进机构改革等方面,改革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转变执法思路的基础上改进执法方式方法,改进行政执法力度不够和混乱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