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司僵局是公司的股东之间或公司的董事之间不和,导致公司不能正常运转,公司不能形成有效决议的状态。公司僵局现象持续会对公司、股东、债权人产生不利的后果。我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对公司僵局进行了认定,对如何处理公司僵局也做了相应的规定。本文从一则公司僵局案例入手,指出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公司僵局方面存在的问题:即立法关于公司僵局概念界定模糊,公司章程在僵局预防中发挥的作用不好,发生公司僵局后救济途径单一。接下来重点介绍公司僵局的基本概念、类型和后果。在分析公司僵局产生的制度性和非制度性原因的基础上,引出如何预防公司僵局;在界定公司僵局概念,划分公司僵局类型、指出公司僵局危害后果的基础上,引出预防与化解公司僵局的方式,即:通过预先设计个性化公司章程、合理设计股权结构、科学分配公司权利预防公司僵局;通过增加强制股份买回制度、强制公司分立制度化解公司已经产生的僵局;通过引入第三方调解这一非诉讼的方式来处理公司僵局。针对强制股份收买制度,本文分析了这一制度中诉讼主体的范围、收购的事由、收购的主体、股份价格的确定、股份收购条件,比较了强制司法解散之诉与股份收购之诉的关系;针对公司强制分立制度,笔者分析了设立强制分立公司这一制度的价值,提出了目前设立公司强制分立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针对司法解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了完善公司僵局司法解散之诉的建议,具体包括司法解散之诉的程序问题、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模糊的司法解散之诉、司法解散之诉中的过错赔偿、司法解散之诉中诉的合并、司法解散之诉与破产清算的衔接、恶意诉相关问题。总之,通过分析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处理公司僵局的不足,笔者建议通过制定个性化章程,预防公司僵局;通过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化解公司僵局;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仲裁制度,增加多元化的救济方式;针对司法解散制度模糊且单一的问题,笔者建议设立股份强制购买制度作为司法解散制度的前置程序,并对司法解散制度进行了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