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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逐步推进的今天,国际社会经济往来愈发频繁,国际投资的数量也在日益增多。随着国际投资数量的增加,国际投资引发的争端也在与日俱增。采用仲裁模式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仍然是最为主要的方式。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在国际投资仲裁中,涉及东道国国家公共利益和外国投资者私人利益的问题。由于此类国际投资仲裁关系到东道国、投资国和外国投资者三方利益,因此法律关系主体既有公法意义上的主体,也会有私法意义上的主体。东道国一方当事人不仅仅是一个国家,还可能涉及与该国以政府为代表的公民有关的自然资源、公共建设和基础设施等一系列问题。此类投资争端解决起来更加棘手。在国际投资仲裁规则出现以前,东道国与私人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一般是通过协商、谈判、外交保护等政治性的措施或者法院起诉手段来解决,但在后来兴起的国际投资仲裁方式的发展过程中,投资仲裁庭往往更加偏袒投资者私人利益而忽视东道国的公共利益问题。随着投资自由化的发展,跨国企业为代表的私人投资者在国际投资中扮演了重要的地位,而且并不处于劣势地位。随着跨国企业的不断发展,力量的不断壮大,这些跨国企业在东道国的影响力日益加深,甚至发展到足以影响东道国经济发展和经济政策的制定方面。因此,这些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的冲突就日益凸显。国际投资仲裁庭习惯出于商事仲裁的判定模式,考虑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因,使得东道国常常面临败诉或者巨额赔偿的问题。然而,近年来,随着部分学者加大了对平衡公私利益的理论研究,以及仲裁庭对涉及到公私利益案件的利益失衡问题的重视,平衡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公私利益不再是一个理想性问题。